湖南信息学院教师教学评价指导性意见
为进一步完善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机制,发挥教学工作评价的导向作用,增强教师的教学质量意识,促进教师教学能力的不断提高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2〕41号)和湖南省教育厅《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的指导意见》(湘教发〔2009〕7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特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。
一、评价目的
进一步明确教师教育教学工作标准,激发教师改革创新活力,科学评价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质量和成效,切实推动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。
二、评价对象
学校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、兼课教师、外聘教师。
三、评价原则
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、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、比较评价与导向评价相结合的原则,以学院(部)评价为主、多元主体参与,科学客观地反映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水平与质量。
四、评价内容
学校下发《湖南信息学院教师教学评价通用指标体系》(以下简称《通用体系》),分基础项、加分项、减分项三大类别。加分项分师德师风、教学规范、教学效果、教学建设四个部分。各类别或部分设置不同的观测点。
五、评价指标及权重
《通用体系》基本项100分,其中师德师风15分、教学规范40分、教学效果20分、教学建设25分;加分项与减分项各20分。各学院(部)参照《通用体系》,结合部门实际情况,建立符合学院(部)特色的教师评价体系,建立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:
1.学院(部)教师评价指标体系须在《通用体系》的框架下建立,“评价指标”项目和权重须与《通用体系》一致。
2.学院(部)教师评价指标体系须覆盖《通用体系》全部观测点,在此基础上可依据不同学科、专业特色调整各观测点权重(有权重限制的须在限定范围内调整)或适当增设新的观测点项目。
3.考评标准可参考《通用体系》自行制定。
六、评价组织
(一)组织领导
各学院(部)成立教师教学评价小组,评价小组必须包括院级督导员,接受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中心和教学督导委员会的监督与指导。评价小组根据本意见和部门实际,制定考评细则,开展教师教学评价。
(二)评价周期
教师教学工作评价每学期开展一次,以自然年度为单位进行评价排序和分级。
(三)考评程序
1.自评。教师根据指标体系自行评分,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。
2.复核。学院(部)评价小组对教师自评情况进行复核并计分。
3.反馈。学院(部)评价小组对考评结果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反馈。
4.现场汇报。对公示结果提出异议的教师,可在公示期内向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中心或所在由学院(部)提出现场汇报申请。经讨论研究决定开展现场汇报的,由所在学院(部)组织,院(部)评价小组代表、被评价教师本人、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中心和教学督导委员会共同参与。经现场汇报后审定教师最终评价得分。
七、考评结果及应用
(一)计分方式
各学院(部)可根据项目特点自行拟定。
(二)结果应用
1.各学院(部)根据拟定的具体评价标准,设置合格标准。合格标准以下的教师,为C或D,合格标准以上的教师,为A或B。
2.各学院(部)年终评价为A的教师不超过教师总数的30%(分教师类别计算),其他等级比例不做要求。评价结果与绩效工资、评先评优、岗位聘任、职称晋升挂钩。
八、附则
1.本意见由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中心负责解释。
2.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学校原有文件中有关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,以本意见为准。
附件:湖南信息学院教师教学评价通用指标体系
湖南信息学院
2017年4月